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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自来水厂限时办结制
如皋市自来水厂限时办结制
(2007年7月10日如皋市自来水厂第七届工会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一、为规范我厂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限时办结是指当事人到我厂所属部门办理属于本职责范围内的事宜,我厂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结或告之其不能办理的原因。
三、主要内容
1、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在会议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厂领导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2、收到的要件和急电,收件人应立即送厂领导批阅,一般文件应在当天送厂领导批阅,由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按文件规定时限办结;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在限期前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未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部门一般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当事人咨询各类事项,应立即解答;暂时无法解答的,应说明理由,具体按《首问负责制》的有关规定处理。
4、在处理各项事务中,凡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对没有时限要求的,且资料完整的,要从收到办理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5、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及说明办结时限。
四、当事人对我厂所属部门未执行该制度的情况,可向我厂领导进行投诉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我厂投诉电话: 9688989 、 87623986 ,如投诉属实,我厂将按《投诉追究责任制》进行处理。
二○○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