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水热线:

9688989

搜索

微信公众号

'

CONTACT US

如皋市自来水厂

 

用水热线
0513-87623955
办公室:0513-87623986

传真:0513-87623979
邮箱:
rgzls@rgzls.com

地址: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中山西路188号

FOLLOW

关注

手机网站二维码

COPYRIGHT © 2018 如皋市自来水厂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05026850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南通  【后台管理

>
>
>
如皋市城乡住宅二次供水

新闻资讯

如皋市城乡住宅二次供水

浏览量
【摘要】:
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如皋市物价局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  皋建发〔2015〕67号  关于印发《如皋市城乡住宅二次供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保障城乡住宅生活用水的卫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如皋市城乡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如皋市物价局  如

  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如皋市物价局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

  皋建发〔2015〕67号

  关于印发《如皋市城乡住宅二次供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保障城乡住宅生活用水的卫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如皋市城乡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如皋市物价局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

  2015年4月21日

  抄送: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如皋市城乡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明确城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保证城乡住宅二次供水水量、水质、水压,满足用户需求,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与《江苏省城乡供水条例》、《南通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及卫生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城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等其它建筑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压力标准,将城乡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城乡住宅居民生活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100m以下(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的城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接水、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和物价等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能负责相关管理工作。鼓励和引导产权人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或委托供水企业进行运营维护,实行专业化管理。加快改造存在水质安全风险的二次供水设施。通过财政补贴、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等解决改造费用。

  二 设计管理

  第五条 城乡住宅施工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会同供水企业根据该工程建设总体方案及周边供水管网情况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二次供水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审查、确认。

  第六条 城乡住宅二次供水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执行相应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 城乡住宅二次供水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交付使用。

  第八条 城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其它设施混用。城乡住宅消防用水设计方案,由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并报供水企业备案。消防用水单独装表计量,系统独立。

  第九条 城乡住宅二次供水方式可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或变频泵与储水池(箱)联合供水方式。

  第十条 增压泵房和给水管井等的设计应符合《如皋市城乡生活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见附件2)

  三 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城乡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方案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城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含水表)之间的供水管线、水表远传系统等系用水户表外供水工程,一律由供水企业负责施工,开发单位须主动配合建设并按实缴纳工程建设费用。

  第十三条 城乡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由所在地供水企业组织验收,合格后,开发单位应向所在地供水企业移交。移交范围包括与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有效证件等。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移交后,供水企业负责该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为保证城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切实维护用水户的利益,开发单位须向供水企业一次性缴纳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审批的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费和缴纳的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将其列入商品建设成本。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费用收取标准实施一年后,由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单位已经自行建设尚未办理接水手续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按标准缴纳运行维护管理费,办理接水手续后,移交给供水企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运行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原开发单位按本办法进行整改完善。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按标准缴纳维护管理费用后移交给供水企业。

  四 维护、运行管理及安装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与开发单位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各自职责运行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的维护和运行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二次供水增压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远传监控系统的维修、保养、更新;

  (二)负责机泵的运行管理;

  (三)负责二次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

  (四)负责表前管线及水表的维修、保养;

  (五)水池清洗、消毒。

  第二十二条 开发单位(物业公司)的维护和运行管理职责是:

  (一)二次供水泵房外围构建或设施、供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二)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被人为损坏;

  (三)提供二次供水设施所需电源、保证设施用电线路安全、畅通和电费的及时支付。

  第二十三条 供水设施包括:成套增压装置、远程监控系统、开户表前供水管道系统、远传智能水表及集抄系统(含表箱、穿线管、水表托架等附属设施及所用强、弱电线路)、泵房、供电设备等。

  第二十四条 采用无负压、变频水泵、低位水池(箱)等其他形式的二次供水方式的,供水设备(生产厂家可由供水单位推荐)的采购由开发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前开发单位应向供水企业提供设计图纸,设备清单,经供水企业同意后,由开发单位自行组织(亦可委托供水单位进行代建),供水企业派员参加。其设备配置和安装应符合《如皋市城乡生活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二次供水技术规程》(CJJ140-2010)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GJ32/J161-2014))要求。对二次供水设施质量差、售后服务不到位影响供水安全的产品,禁止接入市政供水管网。

  五 接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乡住宅生活用水由开发单位统一办理接水手续,其计量水表根据“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的原则设计和安装。

  第二十六条 办理接水手续时须填写开户接水申请书,并提供室内及住宅小区给水系统图、二次供水设施的采购和设备的技术资料等。供水企业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对二次供水泵房建设进行单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接水手续。

  六 水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计量水表采用智能式远传水表,根据城乡住宅的建设设计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智能水表的种类。

  第二十八条 居民用水表口径一般选用DN20规格的冷水水表。

  第二十九条 开发单位应提供智能远传水表集抄系统的电源和安装地点。

  第三十条 远传集抄系统的附属设施(表箱、穿线管、水表托架等)经供水企业审核确认后由开发单位实施。

  七 管材及设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内给水管道符合设计要求,穿墙(楼板)有套管防护。

  第三十二条 室外给水管道采用球墨铸铁管,局部或特殊地段可采用其它管材。

  第三十三条 所用增压设备须选用性能稳定、质量可靠、运行维护方便、售后服务好的产品,具有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技术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等。

  八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市卫生、规划、物价及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收取的二次设施维护费,供水企业根据各开发小区单独建账,接受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开发单位不按本办法执行的,供水企业不得接水。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后果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相关的责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城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2.如皋市城乡生活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

  附件1

  城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供水企业与开发企业或其他建设主体签订维护、运行管理协议后,开发企业或其他建设主体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费。

  维护管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建筑面积≤2万m2按2万m2计收,建筑面积>2万m2按实际建筑面积计收,单位:元/ m2)

  类别建筑高度(m)维护管理费用标准

  (元/m2)

  1建筑高度≤45m18

  245m<建筑高度≤75m24

  375m<建筑高度≤100m28

  注:维护管理费按幢(含底层商业)计算,每幢费用为:单幢高层或超高层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乘以对应的分类收费标准。

  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协商确定,并报市住建局和物价局备案。

  附件2:

  如皋市城乡生活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生活用水的安全,提高抗击意外事故的能力,同时为了规范我市生活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标准,确保用户对水量、水压、水质的要求,达到安全可靠、节能降耗的目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水压要求超出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含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用户计量水表止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储水设施、在线监测、电气设备和仪器仪表及视频监控、门禁等。

  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与建筑主体结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城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需单独设置,对于商住或住宅与办公混用的供水需各自单独自成增压系统。建成后需经供水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市政管网供水最低压力低于0.24MPA,市政供水管网口径小于300mm,引入管口径小于150mm的地区,现有无负压供水设备对市政管网形成明显不利影响的地区,非住宅性质用房禁用无负压供水装置。当同一竖向分区超出900户时,宜采用水箱+变频供水模式。城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前,建设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建筑方案和总平面图和周边市政供水管网资料,会同供水单位确定二次供水方案,根据确定的方案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向供水单位提供图纸。

  第六条设计和建设要求

  一、增压设备的选置要求

  1.城乡住宅二次供水在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可采用一体化叠压、无吸程增压供水方式供水。其它情况下可采用附加水箱进行水量调节的模式进行供水。单套设备供水供应住户不超过300户,供水分区不宜超过10层,且相应点的供水压力不高于最低点用水设备的允许压力值。正常运行时,进水口端压力设置限定最低不低于0.20MPA。

  2.选用无负压增压设备应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产品检测证书,省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文件,生产密闭的稳流补偿器所需的压力容器制造等许可证件,同时报供水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选用。设备应由管路、稳流补偿器、真空抑制器、倒流防止器、过滤器、压力传感器、水泵机组、电气控制、远程自控、供水量、用电量计量等组成;以上设备元器应符合各自相应标准要求,并选用中外知名品牌。无负压供水设备应具有无负压、全封闭、稳流补偿、变频调速功能。设备对市政供水管网或有压管网不产生负压,并且设备在全封闭的基础上,能保证瞬间用水量大于市政管网给水量时,稳流补偿器中的储备水能及时补充。

  3.设备的进水管网应单独接自供水管网的供水干管,设备的进水管管径应比供水管网小2级或2级以上。单套增压设备的供水能力应满足供水范围内最高峰用水时的水压和水量要求。每套设备应设备用泵,备用泵供水能力应不小于泵组中最大一台水泵的供水能力。备用泵能定时自动交替切换运行。在单机功率超出7.5KW时,宜通过增加水泵组合的方法降低单机功率,原则单台泵的最大功率不超过11KW。每台水泵设置单独变频器控制。水泵机组应采取减震措施,设备需安装不低于0.1M不锈钢底座,设减震垫。设备机组与控制柜应分开设置。

  4.设备正常运行时噪音:单机功率2.2KW以下不大于55dB(A),大于2.2KW至11KW不大于75dB(A)。

  5.设备过水部件,增压设备泵房内的输水管道、阀门,配件,稳流罐应采用SUS304食品级不锈钢材料,钢板厚度不小于5mm,且应符合GB/T17219-1998的规定。管道穿墙(楼板)预埋套管。稳流罐容积不小于1min设计流量。罐体应设吊耳、不小于DN40排污口、DN200以上检查口、二次消毒预留口。气压罐容积不小于200L。在泵房的设备吸水管上必须按水流方向设置:总阀、进水口前端压力表、过滤器,后端压力表、总进水阀、电动阀、不锈钢软接头、总进水阀,(为了便于检修在后两总进水阀前后位置设置同管径并联备用进水管和控制阀门、不锈钢软接头),至洗涤盆管道及阀门。至各成套无负压设备进水口依次设置支阀、倒流防止器,压力表,压力传感器。每台水泵配置的进出水管管径应比水泵进出水口至少大一级,且吸水口变径采用偏心管件,管顶平接,水泵出水口处变径采用同心变径管件,并在后面安装压力表。每台泵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柔性接头;水泵出水管依次设置静音式止回阀、阀门、超压保护装置、压力传感器、总止回阀、不锈钢软接头、水锤消除器、计量装置和不小于DN50的放水阀和排水管道至排水沟槽或集水坑处、总出水阀。所有管道配件、阀门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检修,启闭灵活。在位置受空间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应设置稳固可靠的操作平台和护栏装置。

  6.所用螺栓、垫片、螺母与被紧固件材质相同,尽量减小现场焊接,对成套的可由工厂预制的部件,不许进行现场焊接。管道、管件、法兰等连接件焊接时必须采用氩弧焊,熔深不小于焊接件厚度,焊缝应均匀、牢固、表面平滑,无气孔、夹渣。

  7.设备、管道及电气线路的布置应做到结构合理、检修方便、便于操作和观察,且阻力损失要小。设备运行时应运转平稳,各种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各类阀门应位于人工便于操作处,各类线缆应采用桥架铺设。

  8.设备用房内应有单独开户计量的双电源,具有自动切换功能,设备自身可切换电源。

  9.设备应具有两种运行模式(数字变频自动供水方式、压差式工频自动供水方式),对缺水、过压、欠压、短路、过流、缺相等故障进行报警及自动保护的功能。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除,恢复正常运行。设备应具备手动、自动和远程操作的启动、停止功能,还应具备工作泵、备用泵自动切换功能,切换设定的时间误差不应超过±30秒,同时具有自动随户内用水状态而变换的休眠和唤醒功能。限压控制,当进水管水压降至(0.2MPA)限定压力时,30秒内设备应自动停止运行。断水和缺水保护,设备进水断水,20秒内设备应自动停机保护,并具有报警功能。当设备恢复进水且压力达到限定压力时,设备自动恢复正常运行。

  10.压力控制:设备恒压供水时,设定压力与实际压力差不应超过0.01MPa的恒压精度要求。变压供水时,供水设备工作应按设定的供水工作曲线或配水管网终端多点压力控制而改变。

  11.对于采用附加水箱方式供水时,不可采用地埋或半地埋形式储水池(箱),不可采用消防和生活混用。(水箱有效容积在有可靠计算数据时按设计规范采用计算结果,如无相关资料时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和按设计秒流量,调峰时间1个小时计算容积进行比较,取大值作为水箱有效容积。)储水池(箱)材质采用SU304食品级不锈钢材质,应坚固、光洁,设不低于0.1m不锈钢底座(水箱底板、侧板、顶板厚不小于3.5mm、3mm、2.5mm)。内拉杆件,加强筋应与水箱同材质,采用氩弧焊,间距尺寸设置应满足人工清洗消毒要求,采用角钢应对锐边进行钝化处理。储水池(箱)应设进出水管(对向设置)、溢流管、放水管(与排水系统有隔断措施)、透汽管(有防虫异物进入措施)、和人孔(能上锁)进出水管应安装阀门,进水管应具有机械和电气双重控制功能的水位控制阀,设危险水位控制的电动阀,进水口采用遥控浮球阀和水力浮球阀串联保护。储水池(箱)应设灵敏有效的液位监测装置,在水箱水位超标时能自动报警,并能通过控制柜内PLC发出关闭电动阀信号,切断总进水管道进水。。容积大于50m3的储水池必须分格,并能独立工作。高度不超过3m,当高度超过1.5m时应设置内外爬梯,材质与水箱材质相同。设置水箱加变频系统时应同时装设自动清洗和持续有效杀毒装置。箱式叠压供水参照箱式变频和无负压设备要求执行。

  12.设备必须具有小流量停机保压和变量变压节电功能,水泵、电机选用获得“ISO 14001:2004 节能环保认证证书”的国际知名品牌。每台水泵设置单独变频控制。水泵在正常的运行保养免维修条件下,机械密封寿命要达4万小时以上;轴承寿命要达2万小时以上,同时水泵、电机使用不低于20年。

  13.配套智能化管理系统,具有远程控制、远程监测、远程监视功能,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14.泵房内的设备安装和进出水管路联接由设备供应商统一安装。同一供水分区,同一泵房,配备两套及两套以上设备时应将出水总管相连,并安装阀门与软接头,正常运行时处于常关。

  二、泵房建设要求

  1.开发业主按设计规范就近安排单独增压设备用房,采用叠压供水方式时,单套设备占地面积不小于25m2,采用箱式变频供水方式时泵房面积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水箱、设备、控制箱、柜及检修、存储备品、备件空。设能自动切换的双电源,单独计量。为了防潮便于设备维护检修,设于地下泵房应配备除湿器,与控制柜中温度、湿度报警联控联动,地表泵房应有防冻保温和空气温度调节措施。

  2.增压泵房具有独立的门窗关锁,窗口和通风口应设防盗装置。泵房门尺寸应考虑设备进出需要,地坪基础根据安装要求设计,内墙应粉刷,具有独立照明和应急照明,进出泵房应有良好的通道。泵房应具有通风及单独排水和消防设施。泵房内的管道绿色涂装和标识清晰。设置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和红外入侵探测系统。

  3.其它要求需满足《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GJ32/J161-2014))的设置要求。

  三、电气及自控设计建设要求

  1.电气设备安全性能必须通过3C认证,具有优良的抗干扰能力。控制柜应具有可靠的防雷措施。

  2.设备控制应同时具有就地控制、远程控制以及自动控制(包括备用自投)三种方式。有温度、湿度和泵房危险水位报警和保护功能。当水位超标时应发出关闭进水总管电磁阀信号,和开启排水设施,此信号与水箱内警戒水位信号具有优先。

  3.控制设备应具有下列显示功能:

  (1)参量显示:电压、电流、频率、谐波、用电量;增压设备进、出口的压力实际值和设定值(主、备用泵定时切换时间设置时间)。(实时压力流量曲线)、累计出水量。控制柜内温度、湿度实际值和设定值。

  (2)状态显示:电源、电机、水泵的运行状态。

  (3)故障显示:各参量超标时的声、光报警。

  4.控制设备应具有自动巡检以及故障自诊断、报警或自动保护功能。

  5.设备制造商配制标准通讯接口,以便实现网络智能管理。控制系统的核心采用PLC模式,负责采集泵房内的供水系统、环境参数、视频监视等的运行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实时数据并将信号和数据显示于触模屏上。PLC作为主要控制设备,采用32位以上工业级微处理器,处理速度达微秒级,工业内存不小于64K,具有高速脉冲输出能力和高速计数输入能力,设备故障可以自我诊断,支持多种通讯方式。如设备供应商使用自主知识产权的专用变频控制系统,必须具有上述所有功能,并留有端口以便于将来进行维修和置换。采集数据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见容:出水量、耗电量、吨水能耗、进出水口压力、单泵累计运行时间、单泵累计启闭次数、故障报警次数和原因记录、进出水口压力时间曲线、流量时间曲线、泵房温、湿度时间曲线、电压、电流、频率参数、参数设置和操作人员。

  6.系统操作界面应采用LCD液晶触模屏显示各种运行模式,汉化、菜单明晰,便于操作。

  7.电气控制柜应采用碳钢热镀锌钢板或不锈钢板,板厚不低于2mm,应采取防潮、防尘、防水措施,安装防雷接地措施,柜体侧面安装通风扇,柜内电气元件、线路安装、必须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设置,标识明确。

  四、水表计量及安装方式

  1.用户计量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采用智能远传水表,统一户外安装集抄,用户计量水表口径一般选用DN20mm。

  2.用户水表安装在专用管道井内,管井预留给水上下立管套管、穿线管套管及泄水口。管井宽度大于1.2m,净深大于0.8m。

  3.开发业主负责提供智能远传水表集抄系统的单独开户电源。

  五、管道管件及保温

  1.建筑物内用户水表前增压给水干管采用刚塑复合管或不锈钢复合管及管件,穿墙(楼板)有套防护,用户水表后支管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室外给水管道采用球墨铸铁管,局部或特殊节点如需使用钢管的,应经过饮水级内防腐处理。

  3.明设的供水立管及支管采取保温措施,执行《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2008)。

  第七条 城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成后,应按本规定和以下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1.工程质量评定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评价标准》(GB/T17219-1998)《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GJ32/J161-2014))等标准规范执行。)

  2.电气工程安装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199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1993)、《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JG/T3009-1993)、《电气控制设备》(GB/T3797-2005)、《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131-90)执行。

  3.卫生要求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本标准未作明确要求的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上一篇: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